原告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4倍lpr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向被告转账164000元,另给付被告现金36000元。同时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蒋**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月红利4000元),借款人张**”。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迫于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准诉请。
张**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蒋**围绕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