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人某乙青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某乙青岛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等费用暂定1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另行追加;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人某乙青岛分公司承担。庭审中,李*确认第一项诉请为判令人某乙青岛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185800元、鉴定费9300元、施救费800元,合计1959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15日21时15分许,案外人叶*通驾驶李*所有的鲁b3****号车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车损。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案外人叶*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鲁b3****号车在人某乙青岛分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