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赔偿王**34413.47元。事实与理由:案涉保险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项目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损失金额计算错误。
王**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及检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文书还有1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