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称人保江门分公司)、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保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保江门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赔偿许**各项损失共计202418.12元(详见损害赔偿清单),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仍有不足的,由钟**承担;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人保江门分公司、钟**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22年11月15日,钟**驾驶粤jq××**号小型轿车从会城向大泽方向行驶至新会西平交路段时,因措施不当与由许**驾驶的粤jy××**...(本文书还有3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