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某某**诉被上诉人文*市某**确认行政协议有效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的(2023)琼9002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文*市某**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周*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宗地位于文*市冯*湾旅游区西区沿海地段,面积44098.75平方米(折合66.148亩)2006年3月15日,文*市某某政府就案涉宗地为文*某某**颁发文国用(2006)第w****号《国用土地使用证》因文*某某**取得案涉宗地后未能及时开发建设,2010年11月10日,原文*市某**(甲方)和文*某某**(乙方)于2010年11月10日签订《收取土地闲置费协议书》,约定:一、为加快项目开发建设,乙方同意缴交土地闲置费,以自行开发方式进行盘活;二、乙方同意按每年每亩5000元的标准缴交3年土地闲置费,具体时间从原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使用证登记时间满一年后计算(即2007年3月9日至2010年3月9日),土地闲置费共计人民币99.222万元;三、...(本文书还有4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