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左**与被申请人新疆如恒********(以下简称如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销售代理关系。左**原审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收入纳税明细单及与如恒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系劳动关系。其次,如恒公司提交的委托书、工资表、考勤表均系伪造的虚假证据,委托书系如恒公司自行制作,并无其他任何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该委托书系如恒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所需,如恒公司提交该证据不符合常理。将左**与如恒公司提交的两份委托书进行对比,如恒公司提交的委托书中除了将左**销售经理的身份删除,其余内容与左**提交的...(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