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中金**********(以下简称中金城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金城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坚持上诉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关**任职期间违规对外担保并产生纠纷和司法案件,给中金城开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之前,关**仍是中金城开公司的员工。提出辞职申请虽然是关**的法定权利,但是离职办理工作交接也是其法定义务。由于工作交接尚未办理完结,故中金城开公司不同意关**离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是职工离职后用人单位的义务。由于客观事实造成中金城开公司暂不能为关**办理完成离职手续,故不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
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金城开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