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为与被告何**、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30日,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经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项损失(详见赔偿清单)61724.7元中的57330.5元,余款4394.2元中的30%即1318.26元由被告何**承担;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告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象山...(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