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44514.37元,其中医疗费7239.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0425元、误工费2085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18日1时26分许,史某驾驶车牌为沪g0××**号小型客车沿建阳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来安县北门社会客运站前路段,追尾同向行驶胡*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致胡*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史某驾车逃逸。原告在来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本文书还有2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