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与被告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4262.09元、利息4740.92元、违约金5816.3元、分期手续费215.77元【暂计至2023年4月18日共计105035.0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章*)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时偿还欠款。
被告温**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中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合同订立情况:
涉案信用卡的卡号为6259*******...(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