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大地******************诉被告王**、第三人山东省交*********(以下简称交运集团)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及于*、第三人交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王**、第三人交运集团向原告支付78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交运集团向原告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至2017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7月,鲁ab05**号客车实际车主即被告王**与第三人交运集团签订《客运经营合同书》,约定:鲁ab05**号客车挂靠交运集团处从事客运服务。被告承担聘用驾乘人员的工资、社保统筹、医疗费及经营中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一切民事责任和费用。2017年3月27日,被...(本文书还有3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