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江苏省某*******(以下简称:江苏*某集团)、泰安某某********(以下简称:泰山某某公司)、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江苏*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山某某公司及被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5308元及利息(以45308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初开始,原告经介绍在被告江苏*某集团承建的泰山某某公司承建的萃英园建设项目二标段从事建设施工工作,截止...(本文书还有3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