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辉县市金*******诉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县市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县市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理赔支付原告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共计618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豫ga××**号轻型箱式货车申请车辆损失鉴定后,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理赔支付原告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5717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的豫ga××**号轻型箱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63365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止。2020年5月16日5时25分许,在新乡市××路××路桥上,杜金学驾驶豫g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本文书还有3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