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窦**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大漠************(以下简称大漠金仓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5日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窦**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正常供水、供电,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5,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正确,但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水、电、路三通即井开闸能出水”的内容属于约定不明是错误的。该约定系指被上诉人须向上诉人提供水井,且水...(本文书还有3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