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诚保险**因与被上诉人袁**,原审被告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永诚保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服判决项目及金额:袁**于2023年12月24日以及2024年1月5日产生的医疗费414.43元、交通费60元、误工费442.11元;xxx赔偿金1186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699.85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327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袁**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永诚保险**需支付袁**于2023年12月24日以及2024年1月5日因门诊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无依据。根据袁**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袁**于2023年12月24日以及2024年1月5日前往江门市口腔医院是为治疗慢性牙周*及龋齿。首先,慢性牙周*是由于牙菌斑中的细菌侵犯牙周*织而...(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