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与被告梁**、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整及利息43943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5%计算,从2004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11日起诉当日共6290日,此后的利息仍按此利率计算到实际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为朋友关系,也是街坊邻里。2004年3月被告找到原告称其木材厂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并口头承诺可以给原告月息2分,借款期限二个月。原告以为被告确实是做木材生意且在顺德伦教又有房子,借钱给他应当风险不大,便按被告的要求于2004年3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梁**账户转账支付了60000元。还款期限将至,于2004年4月21日被告梁**又主动找到原告说资...(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