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崔*主张的本次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案涉机动车的保险情况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二)经本院委托鉴定,崔*误工期135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崔*预交鉴定费1860元。
(三)崔*总损失为84879.95元。事故发生后某甲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某乙公司垫付医疗费13420.03元。
(四)关于崔*的工作,崔*陈述,其是江阴市某某推拿店的经营者,从事推拿工作,按小时收费,每次推拿100元/小时,65元/半小时,并提供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佐证。
赔偿项目及损失认定一览表。
上述事实,有事故材料、费用凭证、住院凭证、鉴定意见书、发票、营业执照、从业资...(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