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格隆迪希*******(简称格隆迪希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格隆迪希公司。
2.申请号:38481420。
3.申请日期:2019年5月2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照明用提灯;探照灯;气体引燃器等商品。
二、引证商标。
1.申请人:深圳市宜美照明电子有限公司。
2.申请号:15229909。
3.申请日期:2014年8月2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日光灯管;灯;气体引燃器等商品。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