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奥邦*******(以下简称“奥邦公司”)与被告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违反《协议书》损失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赵**2016年4月5日入职我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部工程师。2016年6月21日,我方与赵**签署《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赵**)于2016年4月5日在甲方(奥邦公司)处入职工作,工作岗位为技术部工程师,为激励乙方努力工作,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办理北京市户口的待遇……2.自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户口之日起,乙方必须在甲方处工作满五年,如果乙方违反工作需满五年的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2017年8月22日,我公司为赵**办理北京市户口。2021年3月,赵**单方从我公司离职。我们认为,赵*...(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