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人保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自车车辆维修费19452元、定损拖车费448元、定损拆检费150元、高速施救费1000元、评估费1500元,合计2255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人保公司辩称,1.原告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答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车辆维修价格过高,恳请法院酌情认定车辆损失;3.答辩人非本次事故侵权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南往北1537km+500m处,彭**驾驶湘h******小型客车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