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与被告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35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2日19时0分,在河流环乡路,马**驾驶登记在其丈夫刘*名下的鲁my××**小型轿车与被告王**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马**受伤,阳信交警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马**、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法院判决对承保的鲁my××**车辆进行理赔,支付受损车辆理赔款28700元。原告赔付完毕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特提起诉讼,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辩称,我与马**的交通事故纠纷已经了结,我已经支付马**11000元。
原告平安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