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赵**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赵**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应适用二年诉讼时效。赵**于2017年4月20日发生事故,应于2019年4月19日前主张权利,但其却在2021年7月30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赵**也没有提供证明其在该期间向保险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赵**的主张已经超出二年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如果认定人保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计算的医疗...(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