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中广****************(以下简称中广信兴宁分公司)与被告广西翔鸿******(以下简称翔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广信兴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翔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广信兴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翔鸿公司向中广信兴宁分公司。
支付保安服务费519661元及加班费33000元;2、翔鸿公司向中广信兴宁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76445.3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5日暂计至2021年6月5日,后续部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翔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2日,中广信兴宁分公司与翔鸿公司签订《派驻保安合同书》及《安保工作方案》,约定中广信兴宁分公司派驻11名保安员为翔鸿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保安费为每人3500元/月,翔鸿公司每月10日前以转账...(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