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姚**、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任**、被告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湘fc××**号车辆的损失6780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姚**驾驶铲车在平江县星沙场施工,正在倒车的湘fc××**号车与其发生碰撞,造成湘fc××**号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姚**负事故次要责任。湘fc××**号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车主余董文依据车损险向原告索*,原告已向余董文赔偿车辆全部损失金额221359元,现余董文将其向姚**的索*权益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姚**对车辆损失赔偿67807.7...(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