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诉被告黄*、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泰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黄*、被告人保财险泰顺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10763元。其中,由被告中国人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黄*予以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医疗费23117.91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0日12时32分许,被告黄*驾驶号牌为浙c5××**的小型客车,由平江县平江大道往平江县三阳乡大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三阳乡大众砖厂门前地段时,与对向由原告毛**驾驶的”号牌为湘f5××**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200530d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毛**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之后,毛**被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住院治疗25天。期间,毛**到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复查1次。共花费医疗费630元。2020年9月28日,毛**的伤情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出具岳汉昌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鉴定人毛**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其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本文书还有6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