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奥********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中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立即支付拖欠的东方壹号公寓**幢**室物业服务费2415.39元、公共能耗费365.97元、水费191.62元,合计人民币2972.98元,并支付违约金327.09元(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以后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另计至全部物业费偿还完毕为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乙方)与被告所在的萧*区东方壹***小区开发商浙江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东方壹号公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被告为东方壹号公寓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由单元物业买受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高层住宅物业:3.30元/平方米建...(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