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卓**、第三人平*中天********(以下简称中天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曾*,被告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天房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陈*、卓**及中天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2.判令卓**向陈*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00元;3.判令卓**赔偿陈*为购买案涉房产进行房产抵押贷款评估所支付的评估费用4300元;4.判令卓**赔偿陈*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卓**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7日,陈*与卓**、第三人中天房产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由卓**向陈*出售其名下位于平*县××镇××路××号xx·xx(一期)*...(本文书还有2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