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新疆中某*********、王**、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个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5,92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261.4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到被告新疆中某*********承包的博乐市小营盘鸡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该项目)的工地上做工,做工内容为:抹灰、砌砖、打地坪。经查,被告新疆中某*********将该项目中的抹灰作业、砌砖作业、打地坪作业劳务承包给了被告王**,被告王**又将该部分劳务转包给了柴**负责。2022年7月29日原告施工完毕,2022年11月...(本文书还有4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