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253.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外文说明书,经对账,截至2024年1月29日,被告尚*原告货款24253.5元,被告之前对原告的报价单进行过确认,但原告向其催收货款时,被告以价格太贵为由拒绝付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一、原告林**不是本案所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林**是以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与被告某某公司接洽,并确立买卖合同关系。...(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