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涉诉。
被告沈*虽未到庭,但庭前法庭与其沟通时电话中辩称,金额12,000元认可,但其曾系公司采购,该费用是公司应酬费用,并非其个人使用,其离职后,包括其工资在内的其他费用公司还未支付给被告。
鉴于被告沈*未到庭应诉,本院通过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1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