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6879元并支付利息(以4687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北京顺义区石门市场开一猪肉经销门市,被告经人介绍于2018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猪肉,当时约定货款一月一结算,但被告经常拖欠,至2019年3月底,被告尚*原告4687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吕**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在尚*原告5465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霍**提交自制的欠款明细,其中最...(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