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以下简称姓名)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以下简称新农村村民委员会)、北京住总**********(以下简称北京住总绿都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住总绿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二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2022)京011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我方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作出实体裁判,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属于占地拆迁项目,不是村民委员会为改变村容而进行的宅基地局部调整,不是村民自治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首先,根据一审庭上陈述,本案属于占地拆迁项目...(本文书还有3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