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事故情况,2017年6月3日15时45分许,厉**驾驶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吴**)沿广深沿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k63+500(福永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彭*驾驾驶的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尾右部发生碰撞后,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再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吴**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吴**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身份情况,受害人吴**的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但原告方提交了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深圳市居住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
(三)车辆权属及保险情况,被告彭**粤b×××××...(本文书还有3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