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金峰********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金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青海省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金峰********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其他必要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安全生产费为工程款,上诉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支付安全生产费,但被申请人回函称上诉人申请“中期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单”的时间已不在施工期间内,且现已交工验收并进入缺陷责任期,故拒付安全生产费。本案中涉案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上诉人中标价为39962518元,最终实际结算价为37146325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