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唐山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唐山市曹*甸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唐山市某*********的法定代表人朱**,唐山市曹*甸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20万元。2015年4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4月25日支付第一年借款利息,而后除2018年5月11日支付当年利息外,截至2021年,每年4月25日被告支付利息。2021年5月...(本文书还有2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