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班*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71400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庭审中原告更正为614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至2022年12月14日期间,原告自营现已注销的洮南市东辉水暖五金商店。被告在洮南市承揽楼房水暖工程期间在原告处购买水暖件,共计欠款71400元,其中2016年11月18日出具欠据21600元,2017年12月1日出具欠据49800元-该欠据中的陈*勇为原告员工。几年来原告数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王**辩称:欠款属实,我想用车库顶账。
根据原告诉求和被告答辩,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何时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
围...(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