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诉被告石**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53808.89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9727.6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353808.8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2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4日,被告石**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某公司投保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下称某某单》),该某某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及以上,或发生其他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保险人依据保...(本文书还有3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