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19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杨*与韩*在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普乐路路口北侧20米处交易毒品时,被现场守候的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毒品(净重11.38克)和**(5000元)均被缴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5月14日13时许,其到公安机关举报杨*有贩毒嫌疑。随后在公安机关的指示下通过电话录音联系了杨*,说好当晚向杨*买价值5000元的重量约12克左右“冰毒”。当日19时许,其到达闵行区春申路、普乐路路口北侧20米处后就拨打杨*的电话,过了没多久杨*就骑着一辆助动车到了其旁边,其就问他“冰毒”拿来没有,他就把一个香烟盒递给其,并向其要钱,其将5000元钱交给他,随后警察就上前抓住杨*。
2、证人殷**、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