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王**给付赵**售房款1461600元;2.王**给付赵**报酬680000元;3.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王**通过赵**母亲周*萍结识赵**,后双方关系相处很好。因王**系山东人,在京工作缴纳社保不满五年不具有购房资格,2015年1月份左右,王**找到赵**协商想在北京买房并让赵**提供帮助。双方协商后,王**出资123万元,赵**自己贷款170万元,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翠林一里**号楼**层**室房屋(下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赵**名下,由赵**每月向银行还贷。双方同时约定,涉案房屋在日后出售时,王**承诺按照王**与赵**出资比例...(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