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51936152。
3.申请日期:2020年12月7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2,3503,3506):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空间等。
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南京心密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注册号:21611439。
3.申请日期:2016年10月19日4.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2;3503):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本文书还有1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