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林**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本案纠纷。(一)房产情况。涉案房产的原始权证登记簿上载明“房子130.57、杂物间9.06、车库19.69”,物理分布上则体现为套房及杂物间均位于**号楼,讼争车库位于**号楼。(二)权证载明的套房及车库流转情况。2003年9月4日,吴**与李**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将讼争车库转让给吴**,吴**及母亲林**于2003年9月搬入居住已21年。2010年7月11日,李**将套房出售给案外人高**,并签订《房产代办买卖合同》,明确出售的面积为房屋面积127.2平方米和附属间面积4.1平方米,不包含讼争18平方米的车库。2010年8月,高**将涉案套房出售给林某乙,林某乙于2020年售卖给翁**。2018年李**直接将套房过户至林某乙名下。2020年3月3日林某乙将套房转让给翁**,2020年5月8日翁**又转让给吴**。2020年7月,林某乙告知吴**讼争车库在2018年登记时一并被转移登记,吴**即向法院起诉,诉讼过...(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