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被告某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01)、《补充协议》;
2.解除原告与某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3.判决某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43252元及支付利息44584.99元【利息以443252元为基数,按照4.9%(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利息为44584.99元)】;4.判决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325.2元(443252元×10%=44325.2元);5.判决某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禅城区禅秀路××××室的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签约服务费的退还手续;6.判决某某公司承担因办理禅城区禅秀路××××室撤销合同备案、注销预告登记、注销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全部费用;
7.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本文书还有5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