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冯*,第三人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孔**、被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退还其购车款142500元并承担该款自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冯*赔偿其三倍购车款,合计427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鼎安名车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冯*系“鼎安名车汇”的实际控制人。2021年3月4日,王*与“鼎安名车汇”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王*向“鼎安名车汇”购买一辆登记在冯*名下的宝马523li二手车,并于当日支付了全...(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