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为投资需要,被告向原告借款。2021年7月2...(本文书还有1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