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朱**、东至瑞科******(以下简称瑞科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东至支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池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朱**、二被告人保东至支公司、人保池州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东至瑞科******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9357.45元、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44天×50元)、护理费8132.4元(60天×135.54元)、误工费19281元(150天128.54元)、残疾赔偿金141991.20元(39442元×18年×20%)、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财产损失...(本文书还有4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