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阳光财保蚌埠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阳光财保蚌埠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驳回阳光财保蚌埠公司的上诉请求。
孙**、徐*共同辩称,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投保人已足额支付了保险费,但阳光财保蚌埠公司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限制徐*的合法权利,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综上,葛**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平安财保蚌埠公司和阳光财保蚌埠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阳光财保蚌埠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平安财保蚌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答辩意见为:一、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葛**车辆损失2000元,我公司对此无异议。事故发生后,虽然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2100元,葛*...(本文书还有2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