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3456.86元(人民币,下同)及暂算至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257.1元、本金的罚息6468.87元、利息的罚息31.39元,共计60214.2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653元。
被告未答辩,...(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