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份,被告人王*受雇于白某强在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9月26日王*见其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某某村四队工人宿舍院内无人,便盗窃光伏配件遮阳棚中压1512个变卖给毛**,得款2670元用于生活消费。经核算,遮阳棚中压每个单价2.42元,王*盗窃1512个价值共计3659.04元。
2024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乘车从银川市到惠农区红果子镇某某村四队其之前工作的工人宿舍处,见院内无人,便想偷一些光伏配件变卖。通过电话联系到毛**,将院内的十余袋光伏配件再次变卖给毛**,得款3400元。经核算,此次盗窃的7袋遮阳棚中压块、2袋小六号夹具、5袋镀锌平板、1袋平底夹具、2袋u型螺栓,价值共计8796元。案发后,经王*联系毛**将上述十二袋光伏配件退还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退赔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经公安...(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