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李**、被告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太平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保险在牌号为苏exxx**小型越野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并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其中医药费214,450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2,320元,误工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147,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2元,鉴定费4,850元,交通费1,00...(本文书还有3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