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与被告汪**、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霞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汪**、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以其交通事故受损未获赔偿为由提出诉请:判令被告汪**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1161.7元,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2年3月9日20时00分,被告汪**驾驶×××小型客车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通途西路与乡成大道路口由西往东行驶时,因闯黄灯与在该处由北往南步行过斑马线的原告储**及案外人杨*财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储**、杨*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储*...(本文书还有3013字未显示)